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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

2023年8月(yue)29日(ri)國家市場(chang)監督管理(li)總局令第82號公布(bu) 自2023年10月(yue)1日(ri)起施行


第一(yi)章  總(zong)則

第一(yi)條  為了規(gui)范企(qi)業名稱(cheng)登記管(guan)理,保護企(qi)業合(he)法(fa)權益,維護社會經濟秩序,優化營商(shang)環境,根據《企業(ye)名稱登(deng)記(ji)管理規定》《中華民共和(he)國市場主體登(deng)記管理條例》有(you)關法律(lv)、行政法規,制定(ding)本辦(ban)法。

第二條  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企業,包括公司(si)、非公司(si)企業法人、合伙企業、個人獨資企業和上述企業分支機(ji)構(gou),以(yi)及外國公司(si)分支機(ji)構(gou)等。

第三條(tiao)  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應當遵(zun)循依法(fa)合(he)規、規范統(tong)一、公開透明便(bian)捷高效的原則。

企業名稱的申報和使用應(ying)當堅持誠實(shi)信用尊(zun)重在先(xian)合法權利避免混淆

第四(si)條  國(guo)家(jia)市場(chang)監督管(guan)理總局主管(guan)全(quan)國(guo)企(qi)業名稱(cheng)登(deng)記管(guan)理工作(zuo),負(fu)責(ze)制定企(qi)業名稱(cheng)禁(jin)限(xian)用規(gui)則、相同(tong)相近(jin)比對規(gui)則等企(qi)業名稱(cheng)登(deng)記管(guan)理的具體規(gui)范(fan);負(fu)責(ze)建立、管(guan)理和(he)維護(hu)全(quan)國(guo)企(qi)業名稱(cheng)規(gui)范(fan)管(guan)理系統和(he)國(guo)家(jia)市場(chang)監督管(guan)理總局企(qi)業名稱(cheng)申報(bao)系統。

第五條  各(ge)省、自治(zhi)區、直轄市(shi)人民政(zheng)府市(shi)場(chang)監(jian)督管(guan)理(li)部門(men)(以下統稱省級企業登記機關)負責建立(li)、管理(li)和維護本(ben)行政區域(yu)內的(de)企業名稱(cheng)申報系統,與全國企業(ye)名稱規范管理系統、國家市場(chang)監督管理總局企(qi)業名稱申報系統對接。  

縣級以上地(di)方(fang)企業登記(ji)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名稱登記(ji)管(guan)理工作,處理企業名稱爭議,規范企業名稱登記(ji)管(guan)理秩序。

第(di)六(liu)條  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(yi)根(gen)據工(gong)作需(xu)要(yao),授權省(sheng)級企業登記機關從事不(bu)含行(xing)政區劃名(ming)稱(cheng)的(de)企(qi)業名(ming)稱(cheng)登記(ji)管(guan)理工作,提(ti)供高質量的(de)企業名稱申報(bao)服務。

國家市場監督管(guan)理總局建(jian)立抽查制(zhi)度,加強(qiang)對前款工作的監督檢(jian)查。

 

第(di)二章  企業(ye)名稱規范

第(di)七條  企(qi)業(ye)名(ming)稱應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(zi)。

企業(ye)需將企業(ye)名稱譯(yi)成外文(wen)使用的,應當依(yi)據相關外文(wen)翻(fan)譯(yi)原則進行翻譯使用,不得違反法(fa)律法(fa)規規定。

第八(ba)條(tiao)  企業(ye)名稱(cheng)(cheng)一(yi)般應當由行政區(qu)劃名稱(cheng)(cheng)、字號、行業(ye)或者經(jing)營特點、組(zu)織形式組(zu)成,并依次排列(lie)法(fa)律、行(xing)政法(fa)規和本辦法(fa)另有規定的(de)除外。

第九條  企業名稱(cheng)中的行政區(qu)劃(hua)名稱(cheng)應當是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(yi)上地方行政區(qu)劃(hua)名稱(cheng)。

根據商業(ye)慣例等實際需要(yao),企業(ye)名稱(cheng)中的行政(zheng)區劃(hua)名稱(cheng)置(zhi)于字號之(zhi)后、組織形式之(zhi)前的,應當加注括號。

第十條  企(qi)業名稱中的字(zi)號應當具有顯著性,由兩個以(yi)上漢字(zi)組成,可以(yi)是字(zi)、詞或(huo)者(zhe)其(qi)組合。

縣級以上地方(fang)行(xing)政區(qu)劃名(ming)稱、行(xing)業或(huo)者(zhe)經(jing)營特(te)點用語等具有其(qi)他含義,且社會公眾(zhong)可(ke)(ke)以明確識別,不(bu)會認為與地名(ming)、行(xing)業或(huo)者(zhe)經(jing)營特(te)點有特(te)定聯系(xi)的,可(ke)(ke)以作為字號或(huo)者(zhe)字號的組成部分(fen)。

自然人(ren)投資人(ren)的姓名可以(yi)作為(wei)字號(hao)。

第十(shi)一條  企業名稱(cheng)中的行業或(huo)者經(jing)營(ying)特點用語(yu)應(ying)當(dang)根據(ju)企業(ye)的主營業(ye)務和(he)國民經濟行(xing)業(ye)分類標準確(que)定。國民(min)經(jing)濟行(xing)業(ye)分類標準中沒有規定的,可以參照行(xing)業(ye)習慣或者專業(ye)文獻(xian)等表(biao)述。

企業(ye)為(wei)表明主營(ying)(ying)業(ye)務的(de)具體特性,將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(cheng)作(zuo)為(wei)企業(ye)名稱(cheng)中的(de)行業(ye)或者經營(ying)(ying)特點的(de)組成部分的,應(ying)當參照行(xing)業(ye)習慣或者專(zhuan)業文獻依據(ju)

第十(shi)二(er)條(tiao)  企業應當依法在名稱(cheng)中標明與組織(zhi)(zhi)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一致(zhi)的組織(zhi)(zhi)形式用(yong)語,不得(de)使(shi)用可能使(shi)公眾誤以(yi)為是其他組織(zhi)形式的字樣

(一)公司(si)應當在(zai)名(ming)稱中標明“有限責(ze)任公司(si)”、“有限公司(si)”或者(zhe)“股份(fen)有限公司(si)”、“股份(fen)公司(si)”字樣;

(二)合(he)伙(huo)企業應當在名稱(cheng)中(zhong)標明“(普(pu)通(tong)合(he)伙(huo))”、“(特殊普(pu)通(tong)合(he)伙(huo))”、“(有(you)限合(he)伙(huo))”字樣;

(三)個人獨(du)資企業(ye)應當在名稱中標(biao)明“(個人獨(du)資)”字樣。

第十三條  企業(ye)分(fen)支機(ji)構名(ming)稱應當冠以其所從(cong)屬企業(ye)的(de)名(ming)稱,綴以“分(fen)公司”、“分(fen)廠(chang)”、“分(fen)店”等字詞,并在名(ming)稱中標明(ming)該(gai)分(fen)支機(ji)構的(de)行業(ye)和(he)所在地行政區劃名(ming)稱或者(zhe)地名(ming)等,其(qi)行(xing)業或者所(suo)在地行(xing)政(zheng)區劃名稱與所(suo)從屬企業一致的可以不(bu)再標明(ming)

 第十四(si)條  企業名稱冠以“中國(guo)”、“中華”、“中央”、“全國(guo)”、“國(guo)家”等(deng)字(zi)詞的,國(guo)家市場監督(du)管理總局應(ying)當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從嚴審核,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國(guo)務(wu)院批準。

企業(ye)名稱(cheng)中(zhong)間含有“中(zhong)國(guo)”、“中(zhong)華(hua)”、“全(quan)國(guo)”、“國(guo)家(jia)”等(deng)字(zi)詞的,該字(zi)詞應(ying)當是行業(ye)限(xian)定語(yu)。

第(di)十五條  外商(shang)投資(zi)企業名稱中含有“(中國)”字(zi)樣的,其字(zi)號應當與企業的外國投資(zi)者名稱或者字(zi)號翻譯(yi)內容保持一(yi)致,并符合法律法規(gui)規(gui)定。

第(di)十六條  企(qi)業名(ming)稱應當(dang)符合《企(qi)業名(ming)稱登記(ji)管(guan)理規定(ding)》第十一(yi)條(tiao)規定(ding),不得存在下(xia)列(lie)情形(xing):

(一(yi))使用與國家重(zhong)大戰(zhan)略政策相(xiang)關的文字,使公眾認為與國家出資、政(zheng)府信(xin)用等有(you)關聯關系;

(二)使用“國家級”、“最高級”、“最佳”等帶有誤導性的(de)文(wen)字;

(三)使用與同(tong)行(xing)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(cheng)(cheng)(包(bao)括簡稱(cheng)(cheng)、字(zi)號等)相同(tong)或(huo)者近(jin)似的文字(zi);

(四(si))使用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(li)性組(zu)織的文字;

(五)法、行政(zheng)法(fa)規和本(ben)辦法(fa)禁(jin)止的其他(ta)情形。

第(di)十七(qi)條  已經登(deng)記的企業(ye)法人(ren)控股3家(jia)以(yi)上(shang)企業法(fa)人的,可(ke)以(yi)在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(qian)使(shi)用“集團”或(huo)者“(集團)”字(zi)樣。

企(qi)業集團(tuan)名稱應當在企(qi)業集團(tuan)母公司(si)辦理變(bian)更登記(ji)時一并(bing)提出。

第十八條(tiao)  企(qi)業集團(tuan)名稱(cheng)(cheng)應(ying)當與企(qi)業集團(tuan)母公(gong)司名稱(cheng)(cheng)的行(xing)政區劃(hua)名稱(cheng)(cheng)、字號、行(xing)業或者經(jing)營特(te)點保持一致。

經企業(ye)集(ji)團(tuan)母公司(si)授權的子(zi)公司(si)、參股公司(si),其名稱可以(yi)冠以(yi)企業(ye)集(ji)團(tuan)名稱。

企(qi)業(ye)集團母公(gong)司應當(dang)將企(qi)業(ye)集團名(ming)稱以及集團成員信(xin)息通過國家(jia)企(qi)業(ye)信(xin)用信(xin)息公(gong)示(shi)(shi)系(xi)統向(xiang)社(she)會公(gong)示(shi)(shi)。

第(di)十九條(tiao)  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,在3個以(yi)上省級行政區域內投(tou)資設立(li)字號(hao)與本(ben)企業字號(hao)相(xiang)同且經營1年以上的公司(si),或者符合法律、行政(zheng)法規(gui)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(li)總局(ju)規(gui)定(ding)的其(qi)他情(qing)形,其(qi)名稱可以不含行政區劃名稱。

除有投資關(guan)系外,前款(kuan)企(qi)業名(ming)稱(cheng)應當(dang)同(tong)時與(yu)企(qi)業(ye)所在(zai)地設區的(de)(de)市級(ji)行政區域內已經(jing)登記(ji)的(de)(de)或(huo)者在(zai)保留期內的(de)(de)同(tong)行業(ye)企(qi)業(ye)名(ming)稱(cheng)字號不(bu)相同(tong)。

第二十條(tiao)  已經登(deng)記的跨5個以上國民經濟(ji)行業門類綜合經營(ying)的(de)企業法人,投資設立3個以上與本企業字號相同且經(jing)營1年(nian)以上的公司,同(tong)時各公司的行業(ye)或者經營(ying)特點(dian)分別(bie)屬于國民經濟行業(ye)不(bu)同(tong)門(men)類,其名(ming)稱可以不(bu)含行業(ye)或者經營(ying)特點(dian)。除(chu)有投資關系外,該企業名稱(cheng)應當同時與企業所在地同一行(xing)政區(qu)域內已經登記的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(cheng)字號(hao)不相同。

前款(kuan)企(qi)業(ye)名稱不含(han)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區(qu)劃名稱的,除有投(tou)資關系外,還(huan)應當同時與企(qi)業(ye)所在地省級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區(qu)域內(nei)已經登記的或(huo)者在保(bao)留期內(nei)的企(qi)業(ye)名稱字號不相同。

 

第三章  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

第二十(shi)  企業名稱(cheng)由申請人自主申報。

申(shen)請人可以通過(guo)企業名(ming)稱(cheng)申(shen)報系統或者在企業登記(ji)機(ji)關(guan)服務窗口提交有關(guan)信息(xi)和(he)材料,包括全體投(tou)資(zi)人確認的企業名(ming)稱(cheng)、住所、投(tou)資(zi)人名(ming)稱(cheng)或者姓名(ming)等申請人應當對提(ti)交材(cai)料的真實性(xing)、合法性(xing)和有效性(xing)負(fu)責。

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對(dui)申請人提交的企業(ye)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進(jin)行自動比對,依(yi)據企(qi)業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禁(jin)限(xian)用規(gui)則(ze)、相(xiang)同相(xiang)近比對規(gui)則(ze)等作(zuo)出禁(jin)限(xian)用說(shuo)明(ming)或(huo)者風險提示。企(qi)業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不含(han)行政(zheng)區劃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以及屬(shu)于《企(qi)業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登記(ji)管理規(gui)定(ding)》第十(shi)二條規(gui)定(ding)情形的(de),申請人應當(dang)同時在國(guo)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企業(ye)名稱申報系統(tong)和企業名稱(cheng)數據庫中(zhong)進行查詢、比(bi)對和篩選。

第二十  申請人根據(ju)查詢、比對(dui)和篩選的結果,選取符合要(yao)求的企業名稱,并承(cheng)(cheng)諾因(yin)其企業(ye)名稱與他人企業(ye)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(fa)權益的,依法(fa)承(cheng)(cheng)擔法(fa)律責任(ren)。

第二十(shi)三條  申報企業名稱(cheng)不得有(you)下列行(xing)為(wei):

(一)不以(yi)自行使用為目的,惡意囤積企業(ye)名稱,占用名稱資源等,損害社會(hui)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(hui)公共秩(zhi)序;

(二)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進行企業名(ming)稱自主申報;

(三(san))故(gu)意申(shen)報與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響的名稱(cheng)(包括(kuo)簡稱(cheng)、字號等(deng))近似(si)的(de)企業名稱(cheng)

(四)故(gu)意申報法律(lv)、行政法規和(he)本辦法禁止(zhi)的企業名稱。

第(di)二十四條  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(ding)》第十七條所稱申請人擬(ni)定(ding)的(de)企業名稱中的(de)字(zi)(zi)號與同(tong)行業或者(zhe)不(bu)使用行業、經(jing)營特點表述的(de)企業名稱中的(de)字(zi)(zi)號相同(tong)的(de)情(qing)形包(bao)括:

(一)企業名(ming)稱(cheng)中的(de)字號相同,行政(zheng)區劃名(ming)稱(cheng)、字(zi)號(hao)行業或者經營特(te)點(dian)、組(zu)織形式(shi)排列順序不同(tong)但文字(zi)相同(tong)

(二)企(qi)業名(ming)稱(cheng)中的字號相同,行(xing)政區(qu)劃(hua)名(ming)稱(cheng)或者組織形式(shi)不(bu)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(dian)相同(tong)

(三)企業名稱中(zhong)的(de)字號(hao)相(xiang)同,行業或者經營特點表述不同但(dan)實質內(nei)容相(xiang)同。

第二(er)十(shi)五條  企業(ye)登記機關(guan)對(dui)通過企業(ye)名稱(cheng)申報系統提交完成的企業(ye)名稱(cheng)予以保留,保留期為2個月(yue)。設立企(qi)業(ye)依法應(ying)當報(bao)經批(pi)準或者企(qi)業(ye)經營范圍中有在登記前須經批(pi)準的(de)項目(mu)的(de),保留(liu)期為1年。

企業登(deng)記機關(guan)可(ke)以依申請向申請人出具名稱保留告(gao)知書(shu)。

申請人應當在保留期屆(jie)滿前辦(ban)理企(qi)業登記(ji)。保留期內(nei)的企(qi)業名(ming)稱不得用于(yu)經營活(huo)動。

第二十六(liu)條  企(qi)業登(deng)記機關在(zai)辦(ban)理(li)企(qi)業登(deng)記時(shi)發現保留(liu)期內的名(ming)稱不符合企業名(ming)稱登記管理(li)相關(guan)規定的(de)不(bu)予登記并書面說明(ming)理由

 

第四章(zhang)  企業名(ming)稱使用和監(jian)督管(guan)理

第二(er)十七(qi)  使用企業名(ming)稱應(ying)當遵守(shou)法律法規(gui)規(gui)定(ding),不得以模仿、混淆等方式侵(qin)犯他人在先合法權益。

第(di)二(er)十(shi)八(ba)  企業的(de)印章、銀行賬戶等所使用的(de)企業名(ming)稱(cheng),應(ying)當(dang)與其營業執照上的(de)企業名(ming)稱(cheng)相(xiang)同。

法律文書使(shi)用(yong)企業(ye)名(ming)稱,應(ying)當與(yu)該(gai)企業(ye)營(ying)業(ye)執照上的企業(ye)名(ming)稱相同。

第二十  企(qi)(qi)業名稱可以依(yi)法(fa)轉(zhuan)讓。企(qi)(qi)業名稱的轉(zhuan)讓方與受讓方應當(dang)簽(qian)訂書(shu)面合同,依(yi)法(fa)向企(qi)(qi)業登記(ji)機關辦(ban)理企(qi)業名(ming)稱(cheng)變更登記,并由企業登(deng)記機關通過(guo)國(guo)家(jia)企業(ye)信用信息(xi)公(gong)示系統(tong)向(xiang)社會公(gong)示企業名稱轉讓(rang)信息。

三十條  企(qi)業授權使用企(qi)業名稱(cheng)的,不(bu)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。

企業名稱的授(shou)權(quan)(quan)方(fang)與使用方(fang)應當分別將企業名稱授(shou)權(quan)(quan)使用信息通(tong)過(guo)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(gong)示(shi)系統向社會公(gong)示(shi)。

第三十(shi)條(tiao)  企(qi)業登(deng)記(ji)(ji)機關發現(xian)已經登(deng)記(ji)(ji)的(de)企(qi)業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不(bu)符合(he)企(qi)業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登(deng)記(ji)(ji)管理相關規(gui)定的(de),應(ying)當依法(fa)及時糾正,責令企業變(bian)更名稱。不(bu)立即變更可(ke)能嚴重(zhong)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生(sheng)不(bu)良社(she)會影響的企業(ye)名稱,企業登記機(ji)關主要負責人批(pi)準,可以(yi)用統一社會信用代(dai)碼代(dai)替(ti)

上級(ji)企(qi)業(ye)登記(ji)機(ji)關可以糾正下級(ji)企(qi)業(ye)登記(ji)機(ji)關已經登記(ji)的(de)不符合(he)企(qi)業(ye)名(ming)稱登記(ji)管理(li)相(xiang)關規定的(de)企(qi)業(ye)名(ming)稱。

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(ye)名稱不符合(he)企業(ye)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(ji)機關予以糾正

第三十  企業應當自收到企業登(deng)記(ji)機(ji)關的(de)糾正決定之日(ri)起30日內辦(ban)理企(qi)(qi)(qi)業(ye)(ye)名稱(cheng)變(bian)更登記。企(qi)(qi)(qi)業(ye)(ye)名稱(cheng)變(bian)更前,由企(qi)(qi)(qi)業(ye)(ye)登記機(ji)關在國(guo)家企(qi)(qi)(qi)業(ye)(ye)信(xin)用(yong)信(xin)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(ye)(ye)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(xin)用(yong)代(dai)碼(ma)代(dai)替其企業名稱。

企業逾期未辦理變(bian)更登(deng)記的,企業登(deng)記機關將其列(lie)入經營(ying)異(yi)常(chang)名(ming)錄;完成變(bian)更登(deng)記后(hou),企業可以(yi)依法向企業登(deng)記(ji)機關申請將(jiang)其(qi)移出經(jing)營異常名錄(lu)。

  第三(san)十三(san)  省級企業登記(ji)機關在(zai)企業名稱登記(ji)管(guan)理工(gong)作中發現下列情(qing)形,應(ying)當及(ji)時向國家(jia)市(shi)場監督管(guan)理總局(ju)報告(gao),國家(jia)市(shi)場監督管(guan)理總局(ju)根據具體情(qing)況進行(xing)處理:

(一(yi))發現損害國家利益(yi)、社(she)會公共利益(yi)妨害(hai)社會公共秩序,或者(zhe)有其(qi)他不良影響的(de)文字作為名稱(cheng)字號申報,需要將相關字(zi)詞納入企業(ye)名稱禁限用管(guan)理的;

(二(er))發現在全(quan)國范圍內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(包括(kuo)簡稱、字號等)被他人擅(shan)自(zi)使用(yong),誤導公眾,需要將該(gai)企業名稱納(na)入(ru)企業名稱禁限(xian)用管理的(de);

(三)發現其他(ta)屬于(yu)《企業名稱(cheng)登記(ji)管理(li)規(gui)定》第十一條規(gui)定禁止情形的文字(zi)作為名稱(cheng)字號申(shen)報,需(xu)要將相關字(zi)詞(ci)納入企業名稱禁限(xian)用管理(li)的(de);

(四)需要在全國范圍(wei)內(nei)統(tong)一爭議(yi)裁決標準(zhun)的企業名稱爭議(yi);

)在(zai)全(quan)國范圍內產生重(zhong)大影響的(de)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(gong)作(zuo);

)其他(ta)應當報告(gao)的(de)情形。

 

第五章  企業名稱爭議裁決

第三十(shi)  企(qi)業(ye)認(ren)為(wei)其他企(qi)業(ye)名稱(cheng)侵犯(fan)本(ben)企(qi)業(ye)名稱合法權(quan)益(yi)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(yuan)起訴或者請求涉嫌侵權(quan)企業(ye)辦理登記(ji)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。

第三十條  企業(ye)登(deng)記機關負責企業(ye)名稱爭議裁決工作應(ying)當根(gen)據工作需(xu)要依法配備(bei)符合條(tiao)件的裁決人員(yuan),為企業名(ming)稱爭議裁決提供保障。

第三十  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(shen)請(qing),應當(dang)有具體的請(qing)求(qiu)、事實(shi)、理由、法律(lv)依據和證據,并提交以下材(cai)料(liao):

(一)企業名(ming)稱爭議裁決(jue)申請書;

(二)被申(shen)請(qing)人企(qi)業(ye)名稱侵犯(fan)申(shen)請(qing)人企(qi)業(ye)名稱合法權益的(de)證據材料;

(三(san))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(jian)委(wei)托代理的,還應當提交(jiao)委(wei)托書和被委(wei)托人主體資(zi)格文(wen)件或者自然(ran)人(ren)身份證(zheng)

(四)其他與企業名稱爭議有(you)關的材(cai)料。

第(di)三十  企業登記(ji)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(ri)起5個工(gong)作日內對申(shen)請(qing)材料進行(xing)審查,作出(chu)是否受理的(de)決定,并書面通(tong)知申(shen)請(qing)人(ren);對申(shen)請(qing)材料不符合要求的(de),應當(dang)一次性告知申(shen)請(qing)人(ren)需要補正的(de)全(quan)部內容。申(shen)請(qing)人(ren)應當(dang)自收(shou)到補正通(tong)知之(zhi)日起5個工作日(ri)內補正(zheng)。

第三十條(tiao)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企業(ye)登(deng)記機關依法(fa)不予(yu)受理并說明理由(you):

(一(yi))爭(zheng)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;

(二)無明確的爭議事實、理由(you)法律(lv)依據和證(zheng)據;

(三)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補正,或者(zhe)申請材(cai)料經補正后仍不(bu)符合要求;

(四)人(ren)(ren)民法(fa)院已經受理申請人(ren)(ren)的企業名稱爭(zheng)議訴訟請求或者作出裁判(pan);

(五)申請人經調解達成(cheng)協議后,再以相(xiang)同的理由(you)提(ti)出企業名(ming)稱爭議申請;

(六)企業登記機關已經(jing)作(zuo)出(chu)不予受理申請(qing)決(jue)定(ding)或者已經(jing)作(zuo)出(chu)行政裁(cai)決(jue)后(hou),同(tong)(tong)一申請(qing)人以相同(tong)(tong)的事實、理由(you)、法(fa)律依據針(zhen)對同(tong)(tong)一個企業名稱再次提出(chu)爭議申請(qing)

(七)企業名稱(cheng)爭議一方或雙(shuang)方已經注銷;

(八(ba))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(ta)情形。

第(di)三(san)十(shi)  企業登記機關應當(dang)自決定受(shou)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(shu)和相關(guan)證據材料副(fu)本隨同答辯告知書(shu)發(fa)送(song)被申請人。

被申請人(ren)應當自收到上述材(cai)料之日起(qi)1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。

企業登(deng)記機(ji)關應當自收到被(bei)申請人提交(jiao)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發送給申(shen)請(qing)人。

被申請(qing)人逾(yu)期(qi)未提交答(da)辯(bian)書和相關證(zheng)據材料的(de),不影響企業登記(ji)機(ji)關(guan)的裁決(jue)。

四十  經雙方當事人(ren)同意,企業(ye)登(deng)記(ji)機關可以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調解。

調解達(da)成協議的,企業登記機關(guan)應當制作調解(jie)書,當事人應當履行。調解(jie)不成的,企業登記(ji)機關(guan)應當自受理之日起(qi)3個月內作出行政(zheng)裁(cai)決。

第四十一(yi)  企業(ye)登(deng)記(ji)機關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審(shen)查時(shi),依法綜合(he)考慮以下因素:

(一(yi))爭(zheng)議雙方企(qi)業的(de)主營業務(wu);

(二)爭議雙方企(qi)業(ye)名稱的顯著性(xing)(xing)、獨(du)創性(xing)(xing);

(三)爭議雙方(fang)企業(ye)名(ming)稱的持續使用時(shi)間及相關公(gong)眾知悉程度;

(四)爭議雙方在進(jin)行企業名稱(cheng)申報(bao)時作出的依(yi)法承擔(dan)法律責任的承諾;

(五)爭議企業名稱是否造(zao)成(cheng)相關公眾的混(hun)淆誤認;

(六(liu))爭議(yi)企業名稱(cheng)是否(fou)利用或者損害(hai)他人商(shang)譽;

(七(qi))企業登記機關認為(wei)應(ying)當(dang)考慮的其他因素。

企業登記機(ji)關必要時可以(yi)向(xiang)有關組織和人員調(diao)查了解情況。

第四十  企業登記機關經審查,認(ren)為當事人構成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合法(fa)權(quan)益的(de),應當(dang)制作企業名稱爭(zheng)(zheng)(zheng)議行(xing)政裁決書(shu),送達雙方當(dang)事人,并責令侵權(quan)人停止(zhi)使用被(bei)爭(zheng)(zheng)(zheng)議企業名稱;爭(zheng)(zheng)(zheng)議理(li)由不成立(li)的(de),依(yi)法(fa)駁(bo)回爭(zheng)(zheng)(zheng)議申請(qing)。

第四十  企業(ye)被裁(cai)決(jue)(jue)停止使用(yong)企業(ye)名(ming)稱的,應當(dang)自收到爭議裁(cai)決(jue)(jue)之日起(qi)30內辦理(li)企(qi)業名稱(cheng)變(bian)(bian)更(geng)(geng)登記。企(qi)業名稱(cheng)變(bian)(bian)更(geng)(geng)前,由(you)企(qi)業登記機關在國家企(qi)業信(xin)用信(xin)息公(gong)示系統(tong)(tong)和電子營業執照(zhao)中以統(tong)(tong)一社會信(xin)用代(dai)碼代(dai)替其企業名稱。

企(qi)(qi)業逾期未辦理(li)變更登記(ji)的(de),企(qi)(qi)業登記(ji)機關將其(qi)列入經營異(yi)常名錄(lu);完成變更登記(ji)后(hou),企(qi)(qi)業可以依法(fa)向企(qi)(qi)業登記(ji)機關申請將其(qi)移出經營異(yi)常名錄(lu)。

第四十(shi)  爭(zheng)議企業名稱權利的(de)確定必須以(yi)人民法(fa)院正(zheng)在審理或者行政(zheng)機關(guan)正(zheng)在處(chu)理的(de)其他(ta)案件結果為依據的(de),應當中止審(shen)查,并告知(zhi)爭(zheng)議雙(shuang)方。

在企業名(ming)稱(cheng)爭(zheng)議裁決(jue)期間,就爭(zheng)議企業名(ming)稱(cheng)發生訴訟的(de),當(dang)事人應當(dang)及時告知企業登記機關

在企業名稱(cheng)爭(zheng)議裁(cai)決(jue)期間(jian),企業名稱爭議一(yi)方或(huo)雙方注銷,或(huo)者存在(zai)法(fa)律法(fa)規規定的其他情形(xing)的,企業(ye)登記機關應當作出(chu)終止裁決的決定。

第四(si)十(shi)  爭議裁(cai)決作出前,申請人可以書(shu)面向企業登記機關要求(qiu)撤回申請并說明理由。企業(ye)登(deng)記機關認為(wei)可以(yi)撤回(hui)的,終止(zhi)爭(zheng)議審查程序,并告知(zhi)爭(zheng)議雙方。

第四十(shi)  對于事實清楚、爭議(yi)不大、案情簡(jian)單的企業名稱(cheng)爭議,企業登記機關可(ke)以依照有(you)關規定適用(yong)易(yi)裁決(jue)程(cheng)序。

第四十  當事(shi)人(ren)對(dui)企業(ye)名稱爭議裁(cai)決不(bu)服(fu)的,可以(yi)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(qi)訴訟。

 

第(di)六章  法律責任

第四十  申報企業名稱,違(wei)反本辦(ban)法第二(er)十三條第(一)、(二(er))項規定(ding)的由(you)企業登記機關(guan)責(ze)令改正(zheng);拒不(bu)改正(zheng)的,處(chu)1萬元以(yi)上10萬元(yuan)以(yi)下的罰款(kuan)。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另有規定(ding)的,依照其規定(ding)。

申報(bao)企業名稱(cheng),違反(fan)本(ben)辦法(fa)第二十三條第(di)(三)、(四)項規(gui)定,嚴重(zhong)擾亂企業名(ming)稱登記管理秩序,產生(sheng)不良社會影響的,由企(qi)業登記(ji)機關(guan)1萬元以上10萬元(yuan)以下的(de)罰款。

第四十九條  利(li)用企業名稱實施(shi)不正(zheng)當競爭等行為的,依照(zhao)有關(guan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i)的規(gui)定處理。

違反本辦(ban)法規定(ding),使用企業名稱損(sun)害他人合(he)法(fa)權益(yi),企業逾期(qi)未依法辦理變更登(deng)記的,由(you)企業登(deng)記機關依照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(he)國市場主體登(deng)記管理條例》第四十六條規定予(yu)以處罰。

五十  企(qi)業登記(ji)機關應當健全內部(bu)監督制度(du),對從事企(qi)業名(ming)稱登記(ji)管(guan)理工作的(de)人(ren)員執(zhi)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(ji)律的(de)情況(kuang)加強監督。

從(cong)事企業(ye)名(ming)稱(cheng)登(deng)記管理(li)工作的人員(yuan)應當(dang)依法履(lv)職,廉(lian)潔自(zi)律(lv),不得從(cong)事相關代理(li)業(ye)務(wu)或者違反規定從(cong)事、參與營利性活動(dong)。

企(qi)業登(deng)記機關對(dui)(dui)不(bu)符合規定的企(qi)業名稱予(yu)(yu)以登(deng)記,或者對(dui)(dui)符合規定的企(qi)業名稱不(bu)予(yu)(yu)登(deng)記的,對(dui)(dui)直接(jie)負責的主(zhu)管人員(yuan)(yuan)和其(qi)他(ta)直接(jie)責任人員(yuan)(yuan),依法(fa)給予(yu)(yu)行政(zheng)處分(fen)。

五十(shi)一  從事(shi)企(qi)業名稱(cheng)登記(ji)管(guan)理工作的(de)人員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(si)舞(wu)弊,牟取不正當利益的(de),應當依照有(you)關規(gui)定將(jiang)相關線(xian)索移送(song)紀檢監察(cha)機關處理;構成犯罪的(de),依法追(zhui)究刑事(shi)責任。

 

第七(qi)章  附則(ze)

第(di)五十(shi)  本(ben)辦法(fa)所稱的企業(ye)(ye)集團(tuan),由其(qi)母公(gong)司(si)、子公(gong)司(si)、參(can)(can)股公(gong)司(si)以及其(qi)他成員單位組成。母公(gong)司(si)是依(yi)法(fa)登記注(zhu)冊,取得(de)企業(ye)(ye)法(fa)人(ren)資(zi)格的控(kong)股企業(ye)(ye);子公(gong)司(si)是母公(gong)司(si)擁(yong)有全部股權或者(zhe)控(kong)股權的企業(ye)(ye)法(fa)人(ren);參(can)(can)股公(gong)司(si)是母公(gong)司(si)擁(yong)有部分股權但是沒有控(kong)股權的企業(ye)(ye)法(fa)人(ren)。

第五十(shi)  個(ge)體工商(shang)戶和農民專業合作(zuo)社的(de)名(ming)稱登記管理,參照本辦法執行(xing)。

個體(ti)工商(shang)戶(hu)(hu)使用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的,應當(dang)在(zai)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中標明“(個體(ti)工商(shang)戶(hu)(hu))”字樣,其(qi)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中的行政(zheng)區劃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應當(dang)是(shi)其(qi)所(suo)在(zai)地縣級行政(zheng)區劃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可以綴以個體(ti)工商(shang)戶(hu)(hu)所(suo)在(zai)地的鄉鎮(zhen)、街道或者行政(zheng)村(cun)、社區、市(shi)場(chang)等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。

農民專業(ye)合(he)作(zuo)社(聯(lian)合(he)社)應當在名稱中標明“專業(ye)合(he)作(zuo)社”或(huo)者“專業(ye)合(he)作(zuo)社聯(lian)合(he)社”字樣(yang)。

第(di)五十四  省級企業(ye)登記機關可以根(gen)據(ju)本行政區域實際(ji)情況,按(an)照本辦法(fa)對(dui)本行政區(qu)域(yu)內企業個(ge)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(zuo)社的違規名稱糾(jiu)正(zheng)名稱(cheng)(cheng)爭(zheng)議裁(cai)決等(deng)名稱(cheng)(cheng)登記管理工作(zuo)制(zhi)定實施細則。

第五(wu)十(shi)條(tiao)  本辦法自2023101日起施行。2004614日原國家工商行(xing)政(zheng)管理總局(ju)令第10號公(gong)布的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(li)實施辦(ban)法》、20081231日(ri)原國家(jia)工商(shang)行政管理總局令第(di)38號(hao)公布(bu)的《個體工商戶名稱登(deng)記(ji)管理辦法》同(tong)時廢止。